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631號抗告人 劉家梅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司法院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24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3條定有明文。又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其抗告不合法,且無從補正,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抗告人對與相對人司法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抗告,因未繳納程序費用,本院乃於民國103年6月24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核屬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上開規定,不得抗告。是抗告人對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徐淑芬法官吳佳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書記官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