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7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7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972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卓裕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柒萬捌仟肆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卓裕凱於民國104年12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73,839元,約定自104年12月23日起至111年12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
8年8月20日止累計308,476元未給付,其中299,678元為本金;8,198元為利息;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卓裕凱於105年11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650,000元,約定自105年11月18日起至112年11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8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8年8月20日止累計477,655元未給付,其中465,802元為本金;11,153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卓裕凱於104年12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104年12月23日起至111年12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8年8月20日止累計192,330元未給付,其中186,579元為本金;5,051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108年度司促字第9727號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299,678元│卓裕凱│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06│││││8月21日起│││├──┼─────┼─────┼──────┼──────┼────────┤│002│465,802元│卓裕凱│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3.87│││││8月21日起│││├──┼─────┼─────┼──────┼──────┼────────┤│003│186,579元│卓裕凱│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06│││││8月2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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