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2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9282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蔡雅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零肆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合先敘明。
㈡、相對人於民國93年7月16日與聲請人訂立ALLPASS現金卡借款契約,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5萬元,雙方約定於94年7月15日清償。於借款期間屆至,而立約雙方對本借款約定書之內容無書面異議時,本約定書即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一年,不另換約,其後亦同。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計付,遲延履行時,則應收利息改以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依約定書第一條第三款可稽。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94年9月20日,後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
㈢、相對人於93年7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為93年7月9日至96年7月9日,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94年9月8日,後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108年度司促字第9282號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蔡雅羿│自民國94年9│至民國104年8│年息20%│││29,899元││月21日起│月31日止│││││├──────┼──────┼───────┤││││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9月1日起│││├──┼─────┼─────┼──────┼──────┼───────┤│002│新臺幣│蔡雅羿│自民國9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12%│││130,598元││月9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蔡雅羿│自民國94年1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130,598元││月1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