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29號聲請人 吳亞茹 代理人 葉鞠萱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書記官李瑞芝附件:
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新臺幣(下同
)3,010元(即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6人,連同債務人,合計7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7×43×10=3,010)。
請提出104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
路○○○巷○弄○號房屋?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收入情形,即自民
國105年7月2日起至107年7月1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5年7月2日至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105年7月2
日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執行名義、每月扣薪金額,並提出其相關資料。
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
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日(即107年7月1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請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105年7月2日起迄今,有無財產變動情事?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據實陳報(即就上開財產為有償、無償取得、移轉、變更或設定負擔等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
請陳報聲請人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
之宣告。及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