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5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15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156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正隆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正隆於民國102年4月間,向告訴人 張美薇 之父 張深河 (於105年9月16日歿)借款新臺幣100萬元,並簽發附表所示本票作為擔保,然屆期未償,告訴人遂於105年5月31日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經本院於105年
6月15日以105年度司票字第3803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告訴人復於105年7月25日以張深河名義,持附表所示本票聲請本票裁定,經本院於105年11月2日以105年度司票字第5580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在案。被告明知其情,為避免財產遭強制執行,竟基於損害債權之犯意,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於106年5月26日將其所有、坐落新北市○○段○○○○○號土地及同段建號793號建物,以買賣名義,移轉登記予其子邱嘉偉,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6條毀損債權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涉犯刑法第356條毀損債權罪,依同法第35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用期適法。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廖怡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劭柔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附表(貨幣單位:新臺幣)│├──┬──────┬──────┬─────────┤│編號│發票日期│票面金額│票據號碼│├──┼──────┼──────┼─────────┤│1│102年4月23日│110000元│CR0000000│├──┼──────┼──────┼─────────┤│2│102年4月23日│110000元│CR0000000│├──┼──────┼──────┼─────────┤│3│102年4月23日│110000元│CR0000000│├──┼──────┼──────┼─────────┤│4│102年4月23日│110000元│CR0000000│├──┼──────┼──────┼─────────┤│5│102年4月23日│110000元│CR0000000│├──┼──────┼──────┼─────────┤│6│102年4月23日│110000元│CR0000000│├──┼──────┼──────┼─────────┤│7│102年4月23日│110000元│CR0000000│├──┼──────┼──────┼─────────┤│8│102年4月23日│110000元│CR0000000│├──┼──────┼──────┼─────────┤│9│102年4月23日│110000元│CR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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