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14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湯正諺指定辯護人林裕智律師(義務辯護)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77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湯正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今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
法官邰婉玲法官江哲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婕宜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