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簡上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金簡上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簡上字第2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穎婕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
0年3月15日所為之110年度金簡字第5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09年度偵字第12468號、第14992號、移送併辦案號:110年度偵字第2282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924號,被告於檢察官起訴後自白犯罪,原審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而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提起上訴及移送本院併案審理(110年度偵字第8567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黃瀞儀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禾翊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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