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17號債務人 鄭書凱 代理人 韓瑋倫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達費、進行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茲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3元估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3,515元(計算式:[(6+1)×43×15]-1,000=3,51
5),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書記官潘盈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