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1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56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志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6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志銘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志銘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未完足及誤繕部分,均經本院補充、更正如本裁定之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卷附受刑人之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刑事裁判可參。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將得易科及不得易科之罪刑,向本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有據。審酌受刑人就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3罪,均係施用毒品罪,其犯罪之本質,為戕害自我身心健康之行為,考量對於施用毒品犯罪之處罰,係側重在透過相當期間之徒刑,藉以隔離毒品、戒除依賴,俾達矯治之必要程度;編號4、6、8所示之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以上罪,均屬侵害社會法益之罪,犯罪本質相類,此等犯罪間之獨立性較低;編號5、7、9、10所示之非法持有槍枝、非法製造子彈等罪,對於他人之身體、生命具有潛在之危險,亦對社會治安及秩序具有嚴重之危害性,侵害社會法益之效應大,與上開施用毒品、持有毒品等之犯罪性質不同而具獨立性;參以附表編號3、4所示2罪、編號5、6所示2罪以及編號7至9所示3罪,曾經分別合併定刑有期徒刑1年、2年及6年7月,暨附表編號7、9之併科罰金,曾經合併定刑罰金16萬元等所形成之內部界限,綜合考量上述犯罪性質上之差異及刑罰對策上之不同,兼衡受刑人現年40餘歲之日後更生等總體評價,乃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於附表編號2至10所示9罪,原確定判決各諭知之沒收(含沒收銷燬)部分,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皆應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53條、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汪怡君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思葦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附表:受刑人徐志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民國)106年10月23日106年10月23日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案號106年度毒偵字第9767號106年度毒偵字第976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421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421號判決日期108年3月19日108年3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421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421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3月19日108年4月8日備註1.新北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6414號。1.新北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6413號。編號34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民國)107年1月29日107年1月10日至107年1月30日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案號107年度毒偵字第5775、6788號107年度毒偵字第5775、678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005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005號判決日期108年10月16日108年10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005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005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1月4日108年11月4日備註1.新北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16835號。2.編號3、4之罪刑,曾經本院以上開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新北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16835號。2.編號3、4之罪刑,曾經本院以上開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編號56罪名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民國)105年3、4月間某日至106年5月8日106年4月間至106年5月8日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案號106年度毒偵字第4664號、106年度偵字第15219、21573號106年度毒偵字第4664號、106年度偵字第15219、2157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88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88號判決日期108年4月30日108年4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88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88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3月18日109年3月18日備註1.新北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4724號。2.編號5、6之罪刑,曾經新北地院以107年度訴緝字第83號判決合併定刑有期徒刑2年,受刑人不服上訴後,由本院以上開判決駁回上訴,及經最高法院於109年3月18日以109年度台上字第1104號判決為程序駁回。1.新北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4724號。2.編號5、6之罪刑,曾經新北地院以107年度訴緝字第83號判決合併定刑有期徒刑2年,受刑人不服上訴後,由本院以上開判決駁回上訴,及經最高法院於109年3月18日以109年度台上字第1104號判決為程序駁回。編號78罪名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民國)107年6月中旬某日至107年7月2日107年7月1日至107年7月2日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案號107年度毒偵字第6793號、107年度偵字第21241、26200號107年度毒偵字第6793號、107年度偵字第21241、2620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367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367號判決日期108年11月14日108年11月1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367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367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1月25日109年11月25日備註1.新北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15347號。2.編號7至9之罪刑,曾經本院以上開判決合併定刑有期徒刑6年7月,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6萬元,受刑人不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於109年11月25日以109年度台上字第5072號判決為程序駁回。1.新北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15347號。2.編號7至9之罪刑,曾經本院以上開判決合併定刑有期徒刑6年7月,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6萬元,受刑人不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於109年11月25日以109年度台上字第5072號判決為程序駁回。編號910罪名非法製造子彈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2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民國)107年6月底某日至107年7月2日106年12月某日至107年1月30日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案號107年度毒偵字第6793號、107年度偵字第21241、26200號107年度偵字第5028、1234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367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178號判決日期108年11月14日109年1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367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178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1月25日109年11月26日備註1.新北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15347號。2.編號7至9之罪刑,曾經本院以上開判決合併定刑有期徒刑6年7月,應執行罰金16萬元,受刑人不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於109年11月25日以109年度台上字第5072號判決為程序駁回。1.新北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105號。2.受刑人對於本院上開判決不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於109年11月26日以109年度台上字第5214號判決為程序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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