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29號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王治豐
王晟豪
王子嘉
賴琮仁 被告 曾維揚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羅子俞法官顏紫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芳竺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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