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四九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宗傑選任辯護人李玉海律師
葉秀美律師 許筱欣 律師右列被告因妨害風化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第十頁第十四行關於「審判長法官劉元斐」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第十頁第十四行關於「審判長法官」部分之記載,顯然有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予更正為「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葉靜芳法官劉元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