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投資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字訴字第600號原告 張玉菁 被告 陳維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投資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投資報酬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於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新臺幣(下同)500元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7,1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15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憑,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