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7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7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77號原告海軍陸戰隊防空警衛群代表人 朱勉銘
(送達代收人 簡國凱 訴訟代理人 黃智良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高浩恩 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以程序不合法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規定表明:㈠起訴之聲明(依原告訴狀之意旨,原起訴之聲明未臻精確,似應為:被告高浩恩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9,352元)、㈡起訴狀之繕本或影本含所檢附之證明文件一份(另原告應充分提出關於被告之所有資料,如服役、退役之文件等,且不以此為限);致有程序上之欠缺,應予補正。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補繳新臺幣貳仟元。
三、原告應另提出上開所示補正後之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一份,並應簽名或蓋章,且應提出上開所有相關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沁莉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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