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交簡附民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9號原告 顏加慶 被告 曾賢銳
曾光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交簡字第156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臻嫺
法官曾仁勇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