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715號上訴人 高茂仁 被上訴人 劉正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仟零壹萬貳仟捌佰壹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拾肆萬陸仟貳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書記官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