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7年度刑智上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7年刑智上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刑智上訴字第00008號上訴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周志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汪漢卿法官王俊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書記官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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