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02號聲明異議人即被告 黃瑞文 上列聲明異議人,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9年度執已字第1318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對於刑之執行,得聲明異議事由,僅限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為限。再刑罰執行,由檢察官依指揮書附具之裁判書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57條第1項、第458條規定至明。從而,對法院之裁判有所不服者,應以上訴或抗告等方式救濟,而法院之確定判決或裁定若有違法情事,除經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加以撤銷或變更者外,原確定裁判有其執行力,檢察官應據以執行。換言之,尚未確定之裁判,檢察官尚未執行,自非聲明異議之範圍,而業經確定之裁判,縱有違誤,於未經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變更前,檢察官據以執行,其執行之指揮即難認有違法或不當。
三、經查:㈠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⑴經本院於109
年6月30日以109年度審易字第11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於109年8月6日確定,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執字第13180號執行指揮書執行,於110年1月
2日起執行,指揮書執畢日為110年6月1日。⑵經本院於
109年6月30日以109年度審訴字第10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7月、4月、3月、拘役20日,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經聲明異議人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上訴字第394號案件審理中。⑶經本院於109年7月23日以109年度審訴字第11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經檢察官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9年12月9日以110年上訴字第3771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諭知公訴不受理等情,有上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上開事實,首堪認定。
㈡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執字第13180號執行
指揮書執行有期徒刑5月部分,係依據本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107號確定判決所為,並無違法。聲明異議人未指出前開執行有何違法之處,聲明異議自無可採。
㈢聲明異議意旨所指於109年6月30日遭判處有期徒刑5月、
拘役20日一節,比對前述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應係本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095號判決該案,惟該案現因被告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此經聲明異議人 陳明 在卷,且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此部分裁判尚未確定,檢察官亦未就此執行,自非聲明異議範疇,此部分聲明異議,與法未合。
㈣聲明異議意旨另指於109年7月23日協商判決有期徒刑8月
一情,比對前述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應係本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123號判決該案,然該案經檢察官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上訴字第3771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諭知公訴不受理,有前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此部分並無檢察官執行之情,當非聲明異議範疇,此部分聲明異議,與法未合。
四、綜前所述,本件執行檢察官以109年度執字第13180號執行指揮書執行有期徒刑5月部分,係基於確定判決執行,並無違法。至聲明異議所指其他裁判,並無執行情形,自非聲明異議範疇,本件聲明異議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何燕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