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聲字第2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聲字第2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6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楊苰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苰志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苰志(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且按:
㈠、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要旨參照)。
㈡、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要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於民國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增訂第2項:「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第3項:「第一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等規定,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109年度台抗字第1141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5號所示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15號判決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嗣受刑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162號撤銷原判決,並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後,受刑人再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4229號刑事判決就如附表編號1至4部分從程序駁回上訴確定在案;另就如附表編號5部分撤銷發回本院,本院就撤銷發回部分,另以110年度金上更一字第4號撤銷原判決,改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又如附表編號1至4部分,嗣並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61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上揭裁判,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之犯罪日期,均為附表編號1最初判決確定前所犯,且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節,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揭各件裁判在卷可稽。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之罪,前業經定應執行刑如前述,受刑人已受部分寬減,是本院在不逾越法律秩序理念及前揭所述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前提下,兼酌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罪質、犯罪時間甚密集,犯罪類型主要均為詐欺,被害人受騙金額匪少,惟已獲得部分賠償等情節、侵害法益、對社會之危害情形、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實現整體刑法目的、刑罰經濟的功能,暨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案件,具狀表示已知錯改過,家中尚有2幼兒,其中1幼兒重度聽損待開刀,家裡很困苦(見本院卷第165頁)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唐照明法官陳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書記官洪以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