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417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取回假扣押擔保金,依法須催告相對人於20日內行使權利,但經聲請人就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為催告之通知後,竟因相對人處所不明而遭郵局退回,因聲請人已盡查明相對人居所所在地之能事,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出之存證信函信封,其批退理由為招領逾期退回,並非相對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尚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7月2日
書記官呂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