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聲字第2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0年度交聲字第2572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黃素蘭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裁決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向法院聲明異議之期間,自裁決送達之翌日起算,並得依法扣除在途期間及聲請回復原狀;法院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先定期命為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予駁回,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1條、第17條亦規定甚明。再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規定,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送達不能依上述方法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若由郵務機關送達者,得將之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位置,以為送達,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第73條第1項及第74條第1項、第2項規定明確。又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
1項規定所為之寄存送達,並未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
2項規定,自應於寄存送達當日即生送達之效力(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42號審查意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7號解釋意旨參照)。末按,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黃素蘭於民國90年8月7日起,迄99年
1月27日止,戶籍登記之地址均為新北市中和區(99年12月25日臺北縣改制為「新北市」、原各鄉、鎮、市改○○○區○○○○路○○○號4樓,此觀諸如附表所示之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機關裁決書)及異議人於97年10月6日提出於原處分機關之違規案件陳述書上所載甚明,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遷徙紀錄資料1紙在卷可稽。原處分機關將附表所示之裁決書,交郵政機關送達至異議人 斯時 之住所即上址,因未獲會晤其本人或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均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即中和郵局,並各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處門首,另一份置於應送達處所信箱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等情,有上開裁決書及送達證書影本各3紙附卷可稽。從而,揆諸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7號解釋意旨,不論異議人實際有無前往領取,各該裁決書已於寄存送達當日起即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㈡又原處分機關址設於新北市中和區,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
送達時異議人住所亦同,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4條第1款第1目規定,毋庸扣除在途期間。而自附表所示之裁決書送達生效之翌日起20日期間之末日均為星期日,故異議人至遲應於該日之次日以前提出聲明異議,然其竟於100年7月25日始具狀併為異議,有卷附聲明異議狀上之原處分機關收狀戳章所載日期足憑,顯已逾越法定期間。據此,本件異議因逾越異議期間已無從補正,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且依「先程序後實體」之法理,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實質處分內容是否適當,本院亦無從審理,故本件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均予駁回。
三、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交通法庭法官盧軍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附表:
┌───────────┬────────────┬──────┬──────┬───────────┬───────────┐│本院案號│原處分機關裁決書文號│裁決日│送達生效日│法定異議期間之末日│最後異議期限│├───────────┼────────────┼──────┼──────┼───────────┼───────────┤│100年度交聲字第2572號│ 板監 裁字第41-CP0000000號│98年12月2日│98年12月14日│99年1月3日(星期日)│99年1月4日(星期一)│├───────────┼────────────┼──────┼──────┼───────────┼───────────┤│100年度交聲字第2573號│板監裁字第41-DG0000000號│98年12月2日│98年12月14日│99年1月3日(星期日)│99年1月4日(星期一)│├───────────┼────────────┼──────┼──────┼───────────┼───────────┤│100年度交聲字第2574號│板監裁字裁41-DB0000000號│97年10月22日│97年10月27日│97年11月16日(星期日)│97年11月17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