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勞簡字第37號
原告 王晨旭
訴訟代理人 柯佾婷 律師
被告貫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水玉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吳孟桓 律師
柳博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與被告訂立契約之初,是否確曾主動告知被告,已有經營販賣地瓜球之主業,營業時間為下午2時至8時?有待釐清,是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