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勞簡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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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勞簡字第37號

原告 王晨旭

訴訟代理人 柯佾婷 律師

被告貫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水玉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吳孟桓 律師

柳博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與被告訂立契約之初,是否確曾主動告知被告,已有經營販賣地瓜球之主業,營業時間為下午2時至8時?有待釐清,是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張仕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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