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8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田鸞相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196號,偵查案號:110年度毒偵字第5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香菸壹支,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範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1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再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員警於民國109年3月26日上午5時55分許,在新竹縣○○鎮○道0號北向90公里處,查獲被告田鸞相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扣得海洛因香菸1支,被告所涉施用及持有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嫌部分,因被告經觀察、勒戒後,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5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可稽。惟扣案之海洛因香菸1支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品,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4月8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20/00000000)在卷可稽,爰依前開法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查被告田鸞相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之行為,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而經本院於110年5月7日以110年度毒聲字第260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5月29日以110年度毒偵字第5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揭案號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
而於109年3月26日為警查獲時所扣得海洛因香菸1支(保管字號:109年度白字第45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614號卷第93頁),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確認檢驗結果呈現海洛因陽性反應,有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109年送驗毒品檢體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109年4月8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附卷可稽(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614號卷第88至89頁),且經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供承在卷(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614號卷第10至11頁、第40至同頁反面),復參以被告為警採尿送檢驗結果亦呈現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嗎啡陽性反應,有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檢體監管紀錄表、勘察採證同意書、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109年送驗尿液檢體編號對照表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109年4月10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附卷可佐(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614號卷第16、23、79、90頁)。
堪認前揭扣案物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屬違禁物,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揆諸前揭說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書記官胡家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