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輔宣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輔宣字第5號聲請人 鄭巧伶
一、上列聲請人間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㈠聲請人鄭巧伶於聲請狀具狀人欄補簽名。
㈡被繼承人 鄭春生 之遺產清冊、遺產稅免稅或繳清證明書。㈢繼承人 鄭富銘 、 鄭淵仁 、鄭巧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已歿者,請提出除戶謄本。
㈣遺產分割協議書(需不影響受輔助宣告人 鄭景元 之應繼分)。
㈤請陳明關係人 林麗珍 與受輔助宣告人鄭景元之關係及其適
任特別代理人之理由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