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01號再審原告乙○○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甲○○、丙○○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民國110年1月12日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50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預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1400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月雯
法官楊忠霖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書記官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