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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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41號聲請人 邱湘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書記官劉翊婷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張數1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03571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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