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2號原告世亨企業(香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世 上列原告與被告 田原芳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前就其請求金額美金32萬元,折合新臺幣900萬元核定裁判費,嗣原告以民事訴之追加狀擴張請求至美金87.9萬元(見本院卷第64頁),因本件原告之起訴日為民國110年10月2日適為假日,故依110年10月4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8.125元計算,折合新臺幣(下同)2,472萬1,8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萬9,624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9萬100元外,尚應補繳13萬9,524元。茲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擴張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書記官潘盈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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