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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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繼承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56號原告 王月霞 訴訟代理人 鄭秀珠 律師複代理人 江銘栗 律師複代理人 劉秋芳 被告 許振萬 訴訟代理人 陳建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4月21日上午10時0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楹榆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書記官吳冠慧

歷審裁判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 家訴 字第 56 號裁定(104.03.25)[撤回]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 家訴 字第 56 號裁定(104.07.31)[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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