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因賭博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390號原告 潘清泉 訴訟代理人 熊南彰 律師被告 陳文得
曾皇賓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易字第748號賭博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殷君
法官羅郁婷法官林鈺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