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9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90號聲請人振揮染顏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淑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民事庭法官蕭文學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書記官張西武┌───────────────────────────────────────────────┐│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9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正仲塑膠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103年10月31日│37,600元│AC0000000││││ 司周豐元 │行和美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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