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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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21號上訴人 吳安 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鎮宇 間104年度重訴字第321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書記官謝榕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