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

原告 許子鑫

被告 廖士彰

鐘丞慧

鄭鈞泰

朱軒賢

吳立言

劉又瑄

施民乾

劉寶疄

吳蕙軒

郭妘霑

林芷安

林新婕

賴炎新

周秉政

彌勒塵耀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1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於原告起訴 林瑞基 (業經本院拘提在案)部分,俟林瑞基拘提到案或緝獲後另行審理;原告起訴 李婉菁郭沛囷 部分,待其等繼承人承受訴訟後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宗淦

法官林幸怡

法官程欣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訓楷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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