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
原告 許子鑫
被告 廖士彰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1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於原告起訴 林瑞基 (業經本院拘提在案)部分,俟林瑞基拘提到案或緝獲後另行審理;原告起訴 李婉菁 、 郭沛囷 部分,待其等繼承人承受訴訟後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宗淦
法官林幸怡
法官程欣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訓楷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