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6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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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59號
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理人 林岳樺
上列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久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鴻海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四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健康天使股份有限公司得為保證人之相關釋明文件(依公司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
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