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004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胡盛全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
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珮華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004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胡盛全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
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珮華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