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1號

原告紘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郜沛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曾聲請對被告群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438,5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5,2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4,75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書記官魏翊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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