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45號

原告 黃張梅紅

黃建明

黃建華

共同送達代收人 劉念慈

被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17,9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53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書記官高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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