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8號
聲請人 林哲昌
代理人 簡麗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8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113年10月7日
50,000元
BL00177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