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88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8號

聲請人 林哲昌

代理人 簡麗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8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中國信託銀行六家庄分行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六家庄分行

113年10月7日

50,000元

BL0017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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