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62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梅英輔佐人即被告之子張家銘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43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莊梅英與告訴人 彭秀蓮 為鄰居關係,雙方平日相處不睦。告訴人於民國107年9月15日9時40分前往址設花蓮縣○○鄉○○路○段○○○號之慶豐市場欲與被告爭執其住處防盜偵測器之拍攝方向事宜,詎雙方一言不合,告訴人即持雨傘朝被告推擠,被告即基於傷害之犯意,高舉手機後朝告訴人頭部左側敲擊,致告訴人受有頭痛併左側顳部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調解成立,告訴人並於108年6月10日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調解成立筆錄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6頁至第59頁),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英豪
法官林思婷法官黃夢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書記官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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