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98號上訴人即原告財團法人中華福音道路德會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58,200元(610,600元+571,800元+375,800元=1,558,200元,見本院卷一第114、118、204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6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書記官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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