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207號上訴人吉暘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和關於上訴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
1第3項所定,於簡易案件之第二審程序亦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惟未依前述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載明其上訴之理由,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1條、第44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妙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書記官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