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附民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附民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附民字第202號原告海陸室內整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庭豪 被告 羅健樺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01年度審易字第109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於本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094號被告被訴侵占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蘇昌澤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