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4年度地訴字第88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地訴字第88號

原告 陳茂順 住○○市○○區○○路000號12樓A3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公路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2,000元,應再補繳2,0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審判長法官吳文婷

法官黃姿育

法官顏珮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書記官洪儀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