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4年度地訴字第8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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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地訴字第88號
原告 陳茂順 住○○市○○區○○路000號12樓A3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公路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2,000元,應再補繳2,0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審判長法官吳文婷
法官黃姿育
法官顏珮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書記官洪儀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