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519號原告 林曉芬 被告 李桂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0,900元(參見卷附房屋稅繳款書記載本件原告請求房屋109年間現值為434,900元〈非自住313,800元+營業121,100元〉,連同原告請求租金186,000元;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損害賠償,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書記官廖明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