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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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85號原告簡 黃素春 被告 謝美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陸佰伍拾貳元【據原告陳報標的物基金一路110之82號2樓東方巴黎社區之市場成交價約每坪為新臺幣捌萬陸仟元,系爭標的物面積二二‧九六平方公尺約六‧九四五坪,交易價額約定新臺幣伍伍拾玖萬柒仟叁佰零肆元,原告請求返還應有部分二分之一,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陸伍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書記官孫嘉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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