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233號上訴人 林瑞華 被上訴人 林素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08,5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78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玉萱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