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
住臺南縣丙○○
住臺南縣上列被告乙○○傷害案件(本院98年度易字第835號;嗣改分為98年度簡字第1505號),經原告對被告乙○○及其僱主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即被告丙○○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童來好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玉秀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