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家簡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簡字第162號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吳雅菁 被上訴人 黃淑華 訴訟代理人 莊治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程序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101年2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而上訴人延至民國101年3月16日始對本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開說明,上訴人之上訴已逾20日之上訴不變期間,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