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0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00號聲請人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7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鄭光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法院書記官蔡芬芳┌─────────────────────────────────────────────┐│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0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 秦聰榮 │保證責任花蓮第│95年12月20日│12,000元│100557│18129││││二信用合作社││││││││主里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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