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0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訴字第20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2033號上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黃怡雯選任辯護人徐秀鳳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6號,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珠
法官邱忠義法官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