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2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2667號上訴人即被告 閔師謙 選任辯護人 胡坤佑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因其現住居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許辰舟法官楊秀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修毅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