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22號原告 曾俊維
李佳盈 黃詩婷 許芳毓 杜宗翰 黃巧玟 江承諭 岩佳村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多瑪數位廣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1,741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惟其中原告請求給付薪資及特別休假工資之部分為369,791元,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故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569元(計算式:7,60
0-369,791/691,741×7,600×1/2=5,56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書記官陳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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